银保监会要求社团贷款不得投向房地产业
5月13日,据每日经济新闻消息,银保监会农村银行部日前就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监管向各地征求意见。此次加强社团贷款监管的要点包括:严格管控新增社团贷款规模,强调社团贷款不得投向房地产业,以及政府融资平台等。
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征求意见稿指出,近年来,部分省(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间组织开展的社团贷款增长较快,违规投向地方政府平台、房地产等领域,严重偏离支农支小定位,部分社团受外部干预,参与机构数量众多、管理缺位,形成较大隐患。
对于社团贷款存在的隐患,此前曾有地方监管部门指出,部分地区问题在于:一是单户贷款超比例。比如15户社团贷款中,有6户贷款为超比例贷款,超比例贷款金额57000万元,占社团贷款总额的93.09%,最大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超过监管指标711个百分点。二是风险管理过分依赖牵头社。社团贷款发放后参与社将贷款管理与风险责任全部交由牵头社负责,参与社基本上未参与贷款的贷后管理、检查及风险分析工作,贷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和贷款潜在风险。三是信贷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低。信用社缺乏社团贷款管理的专业人员,现有人员的素质很难适应社团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
5月14日,中国农业银行也发布公告称,经营用途贷款资金,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不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购买住宅或商业用房等,以及不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禁止的其他领域和用途。
若违反上述要求,银行有权立即收回已发放贷款,调减、撤销借款合同项下未提取借款额度,以及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行使各项违约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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